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陕西分社正文
19名网约车司机“告”东家 西安中院开庭调解
2021年04月08日 14:2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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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不满用工单位未合理、依法履行合同义务,19名网约车司机集体向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。仲裁委裁决之后,北京天运达人力资源管理顾问有限责任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,向西安中院申请撤销裁决。4月7日,西安中院经过6个小时的调解,促使该19件劳动争议纠纷达成调解。

  网约车司机李某军于2018年3月2日入职,与北京天运达人力资源管理顾问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,后与天韵达(天津)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签订了期限自2019年2月1日起至2020年1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。李某军的岗位为网约车司机,工资由底薪+提成组成,底薪由天津天韵达发放,提成由福建易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代发。李某军月平均工资为15668.49元。首约科技(北京)有限公司是李某军的用工单位,日常管理由首约科技(北京)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负责。

  2019年12月31日,李某军因个人原因签署了《离职申请》《离职单》《解除劳动合同协议》。2020年3月25日,李某军向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,称2019年12月底,首约北京以不给其派单等手段,逼迫其与该公司签订租赁合同。2020年3月10日,首约北京在钉钉上通知其交车,致不能正常工作,且工作期间未给安排年休假,亦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。于是,李某军以首约北京、首约西安分公司、北京天运达、天津天韵达、福建易博公司为被申请人,向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,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39171.25元、未休年假的工资22653.3元、加班工资46723.05元;被申请人配合其办理申领失业金;被申请人为其补缴2020年2月至3月的养老保险、医疗保险、失业保险、生育保险、工伤保险,并向其退还押金1万元。

  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8月26日作出裁决书,裁决生效后10日内,第三被申请人北京天运达支付申请人李某军2018年3月2日至2019年1月31日期间带薪年休假工资7203.9元;裁决生效后10日内,第四被申请人天津天韵达支付申请人李某军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带薪年休假工资7203.9元;驳回申请人李某军其余仲裁请求。

  北京天运达人力资源管理顾问有限责任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,遂向西安中院提出撤销该仲裁裁决申请。

  据悉,除李某军外,还有18名网约车司机申请劳动仲裁遭遇了类似情况。他们除入职时间、劳动合同签订时间、工资数额等部分细节问题有所不同,其余情况基本一致,西安中院经初步审查查明,遂将案件合并审理。办案法官表示,网约车司机作为劳动力市场中出现的新型职业类型,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劳动关系属于新业态衍生的新型用工关系,不同于传统劳动关系,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具有复杂性、交叉性、跨域性、群体性等特点。

  本批案件属于网约车司机的群体性案件,该批网约车司机先后与两家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,且在此期间的工资放发主体、实际用工单位与日常管理单位均不相同,用工关系较为复杂,所以尽管是撤裁案件,人民法院着重对仲裁程序进行审查,但因涉及到此类新类型用工主体的权利义务,且涉案人数较多,故本次案件通过庭前与当事各方的沟通协调,及庭审中准确细致审查涉案网约车公司的运营模式、网约车司机的管理模式等方式,厘清了19名网约车司机的用工模式,希望通过调解方式妥善解决处理19名网约车司机的劳动权利,对该群体性案件的纠纷化解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起到积极作用。

  经过长达6个小时的努力调解后,7日下午4时,该19件劳动争议纠纷均达成调解。

【编辑:张远】